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証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