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原名: 謝宗霖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6,200元(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
○○路○○○號5樓之4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76,200元,原告就請
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476,200元),應繳第1審裁
判費5,18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3,7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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