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49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5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