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雖辯稱:我是被丙○欺侮,是丙○打我,我只擋她一下而已,並未毆打她,她就告我家暴傷害云云,然查被告既自承有以手擋了一下之舉動,足見當時其與告訴人丙○有發生身體上之衝突,丙○指遭被告推倒受傷,參以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記載下背挫傷等情,堪信丙○所述為真實,被告事後否認,非可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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