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等,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九一三○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制│有七││台││台│1││台│1││6││品條│期月││中│毒0│中│8││中│8││3││危例│徒│21│地│5│地│訴2│8│地│訴2│96│執8││害│刑││檢│偵7│院│1││院│1││7││防│││署│││││││││├──┼──┼────┼──┼─────┼─┼───┼────┼─┼───┼────┼───┤│竊│有十││台│5│台│0││台│0││0│││期月││中│5│中│上2││中│上2││3│││徒│至│地│偵6│高│1│9│高│1│9│執1││盜│刑│3│檢│1│分│易1││分│易1││9│││││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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