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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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右甲○○代表人被告乙○○被告丙○○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冀華
陳麗卿 律師被告登陽工程有限公司兼右丁○○代表人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方智雄 律師
主文本案原定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變更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
理由本案原定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因被告丁○○選任辯護人以同日下午在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另有言詞辯論期日,並提出通知書影本兩份為證,爰改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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