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廖忠信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叁仟零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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