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李淑寶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父母年近八旬,因痛孫身陷囹圄,本已衰竭之身無法負荷,多次進醫院,聲請人之兄長 王志強 亦在看守所,幼弟在學,請准予具保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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