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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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本於股票轉讓合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與被告於前開合約書第九條約定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