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於辯論終結後,公訴人將被告他次施用毒品犯嫌移爰命再開辯論,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星期二下午三點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於辯論終結後,公訴人將被告他次施用毒品犯嫌移爰命再開辯論,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星期二下午三點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