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一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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