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黃裕
被   告  黃德生
       林美蘭
       林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3日下午2時行
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
1.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借款是否均已全部到期?依據為何?
3.原告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為何?是否訂有上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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