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   告  鄭富美
原告與被告 鄭國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3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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