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3號

原告 胡簡美雲 年籍住所詳卷

送達代收人 林佳穎

被告 李大發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借提至法務部○○○○○○○○○○○)

翁書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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