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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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守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陳守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6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93號卷第42頁)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1953公克

2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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