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婕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52元。雖原告前曾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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