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慶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慶福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應於
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經本院向上訴人位在新北市○○區○○路○○○巷○○○○號305室之居所進行送達,而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由上訴人即被告許慶福本人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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