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73號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顧婕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