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消債核字第6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義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君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附件立協議書人乙方之記載有部分遺漏,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附件立協議書人乙方之記載有部分遺漏,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傅寒鈺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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