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賴宜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名泰鞋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名泰鞋業有限公司(下稱名泰公司)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現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結,有分配報告、支票影本、中華郵政收件回執為證,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破產人名泰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4日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賴宜孜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破產人名泰公司之破產財團合計新臺幣830,100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並於107年4月24日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院於107年5月3日同意認可,並於同日公告,分配表公告異議期間均無人異議,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佐,嗣由聲請人依公告確定之分配表進行分配,並由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案款,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分配報告、分配支票影本、中華郵政收件回執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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