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破產法第61條、63條分別規定有明文。再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規定。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債務人 李訓宗 間因侵權損害賠償欠款事件,債務人確已無清償能力,依破產法第57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宣告之,為此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俾早日清償債務,以免遭受損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李訓宗、連帶債務機關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祢修女會醫院破產宣告,本應繳納聲請費用,並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等文件,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敘明其債權之性質等,經本院於101年9月2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0月4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聲請費及其餘之應補正事項,致本院無從調查債務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是應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則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