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正誠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0元
,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