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17號

原告 游振賢

被告 陳智榮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限制住居)

陳冠鳴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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