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17號
原告 游振賢
被告 陳智榮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限制住居)
陳冠鳴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