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

原告 潘素琴

被告 陳建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陳建勳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潘素琴對被告陳建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 陳毓淇 損害賠償部分,已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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