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
原告 潘素琴
被告 陳建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陳建勳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潘素琴對被告陳建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 陳毓淇 損害賠償部分,已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