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書科科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3萬8,71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億4,781萬6,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3萬8,7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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