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阮之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44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之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於民國112年6月20日15時30分許,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5包(毛重90公克)、大麻菸草2瓶(毛重144公克)、大麻菸油2支(毛重28公克)等物;被告另所涉運輸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749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32號判決,就其所涉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78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在案;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亦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90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4月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24號、第3154號、第32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等前案之起訴書、判決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在卷可佐。又本案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5包、大麻菸草2瓶、大麻菸油2支等物,因與前案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俱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運輸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3月,嗣經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78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告確定;另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亦經本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90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4月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24號、第3154號、第32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5包、大麻菸草2瓶、大麻菸油2支等物,因與其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故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454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所示之菸草、菸油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上揭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菸草

5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454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送驗煙草狀檢品10包(編號1-1至1-4、2-1至2-6)【編號1-1至1-4部分,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32號諭知沒收確定,非本案聲請範圍】及煙草狀檢品2瓶(編號3-1、3-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607.00公克(驗餘淨重606.46公克,空包裝總重258.21公克)

2

大麻菸草

2瓶

3

大麻菸油

2支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454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送驗液體檢品2支(編號5-1、5-2),經檢視檢品外觀均一致,隨機柚樣1支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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