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4號
原告甲○○(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原告兼
法定代理人乙○○(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丙○○(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怡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2,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