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4號

原告甲○○(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原告兼

法定代理人乙○○(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丙○○(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怡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2,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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