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

原告 黃芳亭

被告 謝明錦 (已改名為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

張洺豪

陳智榮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限制住居)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40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被告 賴建雄廖威承黃威翔葉家呈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 然渠 等並非本案檢察官起訴及本院認定對原告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是原告對被告賴建雄、廖威承、黃威翔、葉家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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