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00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7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7月5日至133年7月4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7月1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1)於93年7月15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7月15日,借款利率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75機動調整計算;(2)於93年7月15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1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借款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第一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07計算;第二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07計算;第三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57計算;第四年起加年利率百分之1.57計算;(3)於93年7月15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借款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第一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07計算;第二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07計算;第三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57計算;第四年起加年利率百分之1.57計算;(4)於94年7月5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7月7日起至101年7月7日止,借款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4.16計算,按月計付。
(三)又上開四筆借款並分別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四筆借款分別自(1)95年9月15日;(2)95年10月15日;(3)95年9月15日;(4)95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四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分別尚欠(1)本金1,985,877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2)本金164,55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3)本金18,33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4)本金340,87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宅配金專案合約書、其他約定條款、授信帳號查詢表、放款帳戶基本資料維護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6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551│建│││529│68560分│││││││││││││之275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6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6│││││││││││6│陽台│8│平│全部│共用部││1│3│大明路206號4│東鎮仁愛│鋼筋混凝│9│││││││││││9││‧│方││分:仁│││0│樓│段551地│土造、6│‧│││││││││││‧││7│公││愛段│││0││號│層│4│││││││││││4│││尺││1351、│││││││9│││││││││││9│││││1352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7│││││││││││││││││││││││、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