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31號
原 告 陳靜芸
徐玟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 律師
被 告 陳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9日下午12時20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