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0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檟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栢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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