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賭博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十二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及通知保證人送達回證影本各乙份,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卷證屬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