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翁褔成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