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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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十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貳佰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肆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