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十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補正,並附上訴狀繕本一份,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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