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偽造文書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內具狀人簽章。
理由按提起上訴,具狀人應於上訴狀內具名簽章,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漏未於上訴狀內具名簽章,則本件上訴,其上訴之程序顯有
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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