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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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五四九號、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臺北市○○○路○段○○○號,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業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六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全案卷證(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九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