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九號
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九號
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