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一號、第六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就犯罪事證茲補充: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就證據部分茲補充: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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