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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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八三一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丙○○、乙○○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乙○○於本院調查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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