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88號原告辛○○
庚○○○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
王乃民 律師被告壬○○
子○○丑○○卯○○寅○○癸○○乙○○甲○○丙○○上列2被告訴訟代理人丁○○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