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13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873號),於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念祖書記官林政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林政佑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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