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林金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卿 間請求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正確及完整之起訴
狀及繕本,即應載明正確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請求權
基礎)、原因事實等。
二、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