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08號
原 告 林恒偉
訴訟代理人 侯秉佑
被 告 劉名祥
朱素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
點四十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提出公正第三人之殘值估價證明。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