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06號
原   告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代 理 人  莊慎翔
被   告  蔡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由到場之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註冊成為原告公司所屬網站MYDAY海
外購物第一站(下稱MYDAY)之會員,原告服務內容係就會
員授權後協助代標(代客競標)或代購(代收轉付)海外商
品之網路平台。MYDAY於會員約定書及拍賣競標棄標賠償網
頁中均明確註明有關會員之棄標賠償規範,並於會員操作代
標委託單確認時,則再次跳出視窗提醒,如有棄標之情事,
MYDAY除有權暫停或終止會員繼續使用MYDAY服務外,會員
另需負擔棄標賠償之責等文字,而需待會員確認並按下「確
定下標」之按鍵後,始成立其代標訂單,是原告公司確已盡
到相當告知義務。
㈡被告於105年3月授權原告公司代標美國網站商品,並確定
得標,訂單編號:UD112336、拍賣ID:000000000000、商品
名稱:MatsusadaRE600-1.0-000-000V0-1.6ADIGITALVAR
IABLEREGULATEDDCPOWERSUPPLY(下稱系爭訂單),嗣被
告因個人因素就系爭訂單為棄標事宜,故原告公司依MYDAY
之會員約定書及拍賣競標棄標賠償說明向被告求償,被告應
支付棄標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3元(計算式:13
9.3美金〈即系爭訂單之得標價995美金之14﹪〉*匯率34.77
+代工服務費200元=5,04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相關
交易紀錄及聯繫被告均可自行至會員中心查詢及確認,經原
告公司之服務人員多次聯絡被告未果。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辯論期日到場,雖提出
聲明異議狀,惟未敘明理由,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會員基本
資料、會員約定書、拍賣競標棄標賠償網頁說明、代標委託
確認單提醒視窗、交易紀錄及留言板紀錄為證。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
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
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核與催
告有同一效力,本件被告於105年5月5日收受,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28頁),故本件收受支付命令
之翌日為自105年5月6日起算。綜上,原告依據會員約定
,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2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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