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浚鎧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浚鎧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晚間7時5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溝美12號轉角處,徒手將告訴人 陳琦恩 (起訴書誤載為 陳琪恩 ,應予更正)以水泥、磚塊、鐵管三角錐及繩索組合而成之圍籬拔除及推倒,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經告訴人於同日晚間11時許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陳浚鎧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原諒被告,並於111年6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親簽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3、25頁)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存慈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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