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即原自訴人甲○○被告丙○○
乙○○上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2年8月25日確定判決(92年度自字第2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自訴人於民國91年9月16日下午4時許,於臺北市○○○路○段○○號10樓明師中醫補習班內用餐,惟被告丙○○從其身邊走過,竟發出「幹」的聲音,隨即一秒鐘被告乙○○則罵「他媽的」,而辱罵自訴人,因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我就這麼說:「道德是能夠把各個融合於全體,直使全人類包括在『這裡』。」『這裡』這裡就是這裡!善知識。善知識者就不會攻擊人,何況國父全集又說既是國父說:「要人類有高尚人格,就在減少獸性,增多人性。」三民主義既是民主、民權、民生。這裡以教育為第一。歐洲即是。如今美國、日本、英國等均是民族同群主張,一善一惡均是透過教育,既是學術自由,惡是北院法院教,善是我教。被告應判加重量刑,財產於攻擊後脫產。又續鞏攻擊在及其他法庭死都主張受法院認證,請莫以惡小而為之、善小而不為。被告所言儼然已經變成偽證!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195條、第196條等、及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2條第1款之規定,所憑秤具已經證明為偽造、或變造,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即92年度自字第20
7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揆諸首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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