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12號聲請人宗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賴清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六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編號E00三三八七號、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編號F00二三七九號、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編號G00二七八四至00二七八七號、面額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合計面額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陸張,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五六九號假扣押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面額共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於五百六十三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二四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二度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分別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四號、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三七五四號裁定准許,並變換提存物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編號E00三三八七號、面額一百萬元、編號F00二三七九號、面額五十萬元、編號G00二七八四至00二七八七號、面額各十萬元,合計面額一百九十萬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六張,以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六0號提存在案。嗣因上開債票即將到期,為免損失利息,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六0號提存書為證。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欲以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其前提供之擔保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編號E00三三八七號、F00二三七九號、G00二七八四至00二七八七號、面額合計一百九十萬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價值尚屬相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薛德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