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桃簡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4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核退偵字第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蓋用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拆除後猶復行施作,無視於公權力之執行與對於鄰人居住安全所生之危害,犯後又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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