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樺霖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全 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周音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命令,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94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其餘未納之裁判費28,908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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